青少年时期的哲学启蒙
青少年时期的哲学启蒙
现实生活和影视作品中有必要用哲学思维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并诉诸于司法执行!
南柯舟/文
缘起小序言:讨论此点,源于美国自体法,鉴于美国最高法院国家大法官判定《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违法。
●真相到来时,明白真相的人,一定会认为你侵犯了他的知情权,甚至他认为你认为他是弱智,从而侵犯了他的尊严。所以,伊曼努尔·康德认为,任何的说谎,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也是对个人尊严的侵犯,你攻击了他的智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应保持善意的政治谎言和善意的政治欺骗?讨论此点,源于美国自体法,鉴于美国最高法院国家大法官判定《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违法,从美国司法实践中借鉴其保护儿童不受成人意志之善意和恶意的侵犯,对其中青少年所应拥有的权利的探讨——禁止向儿童传授和施予一些违背其“年龄与行为能力”范畴之行为的探讨 ——南柯之保护少年儿童思想探讨
如果十四周岁以下儿童在社会层面上是:
1,受国内法特殊保护的。
2,受到国际法保护的。
3,免予服兵役的。
4,无行为能力的。
5,需要监护权人监护的。
6,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
并且在身心成长范畴上:
1,无知的。
2,不成熟的。
3,缺乏社会经验的。
4,弱小/幼小而无力反抗的。
5,容易冲动冒失的。
6,无基于合理选择和正确选择所需要的相应的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思想的、宗教的、信仰的范畴以内的知识的。
那么,所有超越其年龄的灌输、传授、施予,都是不恰当的,侵犯其身心成长健康的,对他们进行故意蒙蔽的,故意对幼小而无知的人进行“行为侵犯”和“侵犯行为”的。
那么根据法理,他们有权以“无行为能力”为名,可以不接受所有因“有行为能力”而导致犯罪的罪名。它的原理如同儿童期的孩子无义务也不必要接受接受性行为教育,没有妈妈的孩子无需接受爱妈妈的教育(这不是欺负人吗?)。
无需对无行为能力人致力于发生并执行有行为能力人所应尽的义务的教育,包括有理由对无行为能力的人拒绝实施那些“有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有利于禁止并拒绝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人”施加教育那些所有对“有行为能力的人”所应接受的一切教育。
一所小学,应给于孩子以“舍生忘死的救火”等属于职业消防员的职业行为的教育吗?
一所小学,老师应给于孩子以向学校“报告家里父母言论”等违反人伦伦理行为的教育吗?
一所小学,老师应给于孩子以“怎样进行性行为”等不契合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吗?
我们由此及彼,一所小学,老师应给予这些“无行为能力的孩子以“有行为能力”下所发生的那些“行为能力与行为行动”的任何教育吗?
显然是不适合的。
●最高法院国家大法官判定《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违法。
西弗吉尼亚(West Virginia)州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学校通过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加强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据此,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和教师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敬。学生如果拒不服从,将受到开除的处分,学校当局甚至威胁要把他们送到少年犯教养所。面对学校当局的专横行为,家长们不服。其中一个叫沃尔特•巴内特(Walter Barnette)的人将案子告到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因为他的两个女儿都被学校除名了。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胜诉,公开挑战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和戈比蒂斯案。
现实生活和影视作品中有必要用哲学思维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并诉诸于司法执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之年龄界别中的“未成年人”,纳入影视审查,对于“刘胡兰”类不满18岁作出的牺牲自己的任何行为,一律禁止在今后影视作品中出现,也应在司法执法体系中,予以同样对待,保护其隐私权利和其他权利。